海关行政处罚制度考点(2)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考点2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
(一)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考点)
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了解)
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参见教材471-472页)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申请的期限(重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3、审理
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重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变更决定
⑤撤销决定
5、和解与调解(了解)
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