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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附答案(2)

时间: 思晴2 资讯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A 5.B 6.D 7.A 8.C 9.B 10.D 11.C 12.C 13.D

  14.A 15.C 16.D 17.D 18.C 19.B 20.A 21.B 22.A 23.A 24.D 25.B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C、D 3.A、B、C、D 4.A、B、C 5.A、C、D 6.A、B、C、D

  7.B、C、D 8.A、B、C 9.A、B、C、D 10.A、C、D 11.A、B、C 12.A、B

  13.A、B 14.A、B、C、D 15.A、C、D

  三、判断题

  1.√ 2.× 3. √ 4. √ 5. √ 6.× 7.× 8. √ 9.× 10. √

  四、计算分析题

  1.(1)错误之处:

  ①海东公司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属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尽管价款已付,但海东公司本月尚未收到配件并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③海东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一批,尽管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将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发生了纳税义务,应计算纳税。

  (2)应纳增值税税额 ={[760/(1+17%)]×17%+300×17%}-18.7

  =(110.427+51)-18.7

  =142.73(万元)

  (3)应纳消费税税额= [760/(1+)+300]+5%

  2.(1)该企业2001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为

  ①未扣除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800+40+50+10=900(万元)

  ②扣除限额=900×3%=27(万元)

  因此,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4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27万元。

  (2)该企业2001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27=873(万元)

  (3)该企业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873×33%=288.09(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88.09-264=24.09(万元)

  注:直接捐赠在计算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纳税人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扣除。

  五、简答题

  1.(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诉行政复议。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银行对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 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2)甲宾馆不能以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 000元的赔偿金。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2 000元的赔偿金。

  (3)银行不能振辉机械厂账户余额不足200 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因为,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可见,银行是不能拒付的。

  六、综合题

  1.(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械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原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所以,做为国有食品加工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由王某的女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因此,王某做为会计主管人员,其女儿不能在本单位任出纳工作。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而该企业则是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销毁会计档案中有违法之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外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所以,并非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律销毁。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企业购买计算机的发票是金额有错误,不能更正而应重开。

  2.(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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