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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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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答案

  1、答案:

  (1)①(1分)F公司的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②(0.5分)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答案

  (1)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0.5分)。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1分)。

  (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0.5分)。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低于1/3(1分)。

  (3)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0.5分)。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0.5分)。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

  3、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答案:

  (1)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1分);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1分)。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0.5分)。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1分)。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分)。在本题中,B企业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1.5分)。在本题中,经甲公司催告后,丙机械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5分)。在本题中,丙机械厂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公司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仲裁协议仍然有效(0.5分)。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5分)。

  (4)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5分)。在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16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1.5分)。在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也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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