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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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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7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7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017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四):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五):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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