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解释1】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解释2】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下“暂停键”;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二):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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