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
(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提示】从年龄角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0周岁和18周岁;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4周岁和16周岁。请注意辨别。
【口诀】民欧巴,形似流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2016年新增)
(二)内容(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1.物
2.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两个小男孩打架”)
(1)两个邻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龄小的家长先出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两个堂兄弟打架:爷爷说了算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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