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2017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天津高考加分政策及加分项目
1、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六项高考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六个项目中的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照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
(2)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全市统测(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4)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6)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4、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得累加。凡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5、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6)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历年天津高考分数线
天津高考报名号编排方法
考生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2位是年份代码(如2017年的年份代码是17),第3—8位是地区代码(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各2位),第9位是考试类型代码(1秋季统考、4三二分段、6职教师资、7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8高职班、9单独考试),第10位是科类代码,第11—14位是顺序号。
原则上对一个旗(县、区)来说,顺序号范围为0001--9999,每位考生的顺序号不能重复。但是对于考生人数较多的旗(县、区),考生号后4位可分别按照同一科类(或考试科目相同的一组科类)后4位不重复来安排考生号。考生号是由系统根据设置的参数自动生成的。
科类代码与报考类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普通理科,顺序号为0001,其科类代码为5(普通理科),考试类型代码为1(秋季统考),其考生号应为:“ 15150102150001”。如为单独考试则其考生号可变为“ 15150102950001”。
报名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在我区,且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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