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报考指南
公务员报考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制定和发布招考公告,是报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门关于考试录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过招考公告告知社会公众的。公务员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发布并同时兼顾地域性。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具有法规性质,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其内容行事,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调整其内容时,须由发布公告的部门于报名前在原公布公告报纸上声名更正。
2、什么是考试大纲?有什么作用?
考试大纲是关于考试科目、题型设置及知识点要求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为便于报考者了解、准备和参加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共科目笔试。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2) 作答要求
(3)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测试内容和题型介绍
(4) 申论考试的测试内容和介绍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备考的最依据,考生应当依照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安排复习计划,有针对性的备考。
3、录用计划是如何拟定和审定的?
每年公务员招考前,招录机关(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4、招考公告是如何制定的?
每年公务员招考前,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同时考虑当年实际情况,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5、招考公告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197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放宽到40周岁以内(即1972年3月22日以后出生)。根据《关于调整公安机关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等文件规定,下列职位的报考年龄调整为:
1.广州和地级市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全省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18至30周岁(1982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内(197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间出生);
2.公安特警职位:18至25周岁(198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间出生);
3.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18至30周岁(1982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内(197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乡镇、公安特警、监狱及劳教管理机关一线护理等职位放宽到高中、中专、中技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2008年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省近两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承诺的、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3、招考对象如何理解?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部分乡镇、公安特警、监狱及劳教管理机关一线护理等职位放宽到高中、中专、中技以上)。2013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除报考面向“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外,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公务员考试报名政策指导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如何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向报考职位所在市考务机构申请减免报名费。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符合减免报名费用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报名系统提交资料,通过资格初审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于8月6日至8月7日在相应工作时间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考务机构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
5、“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在省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市直机关的人员,在市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