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习题解析
江苏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习题(一)
2.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而将应交付的货物提存,提存后如货物遇风险而灭失,则该损失应由( )承担?
A.甲 B.乙 C.提存部门 D.甲乙分担
3.依据《担保法》,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作保证人的条件( )
A.有清偿能力 B.有保证能力
C.企业法人同意 D.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4.甲向乙借款10万元,而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届期未还款,则乙( )
A.只能请求甲偿还
B.只能请求丙偿还
C.应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请求丙偿还
D.既可以请求甲偿还,又可以请求丙偿还
5.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交货期届至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甲可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江苏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习题答案
1.【答案】C。解析: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的积极的行为为之,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如修理他人的房屋,救助溺水的人。
2.【答案】B。解析: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答案】D。解析:连带保证责任。既可以请求债权人偿还,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偿还。
5.【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综上分析,A、B、D项不符合本题要求。
江苏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习题(二)
1.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对此,(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
D.甲有权请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2.甲与乙为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宅基地,甲行为侵犯乙的( )
A.相邻权 B.房屋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
4.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钢琴做质押。质押成立时间为( )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钢琴交付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是( )
A.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 B.债的内容是否特定
C.债权人是否特定 D.债务人是否特定
江苏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习题答案
1.【答案】B。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答案】C。解析:宅基地应当合理使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的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房屋造成危险。
3.【答案】D。解析:留置一般不是约定的担保,而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债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一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就处分留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规定,过一段期间,让债务人有时间延期履约,只有等债务人过了延长期仍然不能履约的,才能处分留置物。这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中,债权人一过了债务履行期就可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有所不同。
4.【答案】B。解析: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5.【答案】A。解析: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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