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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例题讲解

时间: 焯杰2 法律知识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例题(一)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3.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4.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5.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例题答案

  1.【答案】D。讲解: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故本题选D。

  2.【答案】A。讲解: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故本题选A。

  3.【答案】B。讲解:所谓实行犯,就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的犯罪人。在本题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犯。故本题选B。

  4.【答案】D。讲解: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之所以属于实质的一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充足地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标准说,只能以一罪论处。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本题选D。

  5.【答案】D。讲解: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关键特征在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故本题选D。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例题(二)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下列关于甲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例题答案

  1.【答案】A。讲解:所谓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或变更;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处理。但是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故本题选A。

  2.【答案】A。讲解: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可见,个人合伙出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和劳务。故本题选A。

  3.【答案】D。讲解: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身份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专属的人身权,而经营权则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本题选D。

  4.【答案】A。讲解: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动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受让人就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在本题中,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故本题选A。

  5.【答案】B。讲解: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但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有两种要约不可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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