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知识点: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独任制与合议制度。
合议庭为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 讼行为的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民事诉讼法》对代理人数作了限定,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诉讼结束;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辞 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要依他所具有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人是否参与诉讼这两大因 素而定。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既把进行诉讼的权利又把属于特别授权的那些权利大部或全部授予 他,而委托人本人又不参与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处于与当事人相当的诉讼地位。如果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仅仅把代理诉讼所必须的权利授予他而保留那些需要特别授权的权利,则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 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去甚远。他仅仅是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参加人而巳。
民事诉讼知识点: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 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程序审判程序与基础程序, 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
1.起诉及其条件
起诉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 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和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一,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其二,人民法院对该 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其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产生。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以 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 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 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从事的准 备工作。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对争议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并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的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不仅是当事人行 使其诉讼权利的集中体现,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包括以下环节。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与裁判阶段。
5、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 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由受诉法院报请 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6、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庭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 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 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7.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 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以 下情况。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8、判决、裁定与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 种问题所作的处理,通常称为民事裁判。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 所区别。狭义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1)判决。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査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断定。
(2)裁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 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的断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表现,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的;民 事裁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决定。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 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断定。民事决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处分权作出的,它所解决的 只是诉讼中特殊的具有紧迫性的问题。
民事诉讼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经上一级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便告终结。所以第二审又称上诉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 程序。同时,一个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二审作出的判决立即发生法律 效力,因此,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1.上诉时效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十日。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因共同 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 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则分别计算。
2、上诉审理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 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査。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 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3、上诉案件的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同时,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査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③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 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査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仍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 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 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 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4、审理期限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三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由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案件审 判质量的原则下予以审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 殊情况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
5、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 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