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民事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
住所地: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田××,主任。
被上诉人丁××,女,汉族,196×年7月15日出生,住××县××镇×××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起诉状范本三
原告:刘海亮 男 汉族 出生年月1966年2月11日 住址:达拉特旗昭君镇五龙常村吉五营子社 联系电话:15847312821 被告:达拉特旗昭君镇二狗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虎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承包土地1113.73亩
被告又转包给达拉特旗福源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年限的转包费409.4226万元;
2、 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9年12月27日原告刘海亮承包二狗湾村民委员会梁后土地,按四至界限面积为1113.73亩,原告承包该土地后,按照协议规定在该土地上实施了开渠,开总退水渠,修路,架桥,平整改造土地,将原来的荒地改造成为水浇地,一直经营播种至今。2009年1月1日被告昭君镇二狗湾村民委员会将原告承包改造好的土地1113.73亩又转包给了达拉特旗福源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转包年限为40年,每亩承包费为6000元,按照原告刘海亮承包土地剩余年限为2032年12月27日,这样原告刘海亮剩余承包期为24年,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计算,原告刘海亮应得转包土地款额为409.4226万元。被告领取该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不予支付原告,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