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可以省略什么_应用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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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可以省略的内容
3、公布性、知照性公文(如通知)的内部行文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总之,发文机关和事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省略,文种不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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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的“关于”可否省略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是可以省略的,因为“关于”不是公文标题所规定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一般的公文标题之所以有“关于”,是为使语言表达符合语法规范,表达效果更好;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省略“关于”不违反语法规范,所以,为增强表达效果,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可以省略的。关于“关于”,当务之急不是应不应该省略,而是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
王茂跃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6期上发表的《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以下简称“《也谈》”)一文就本人于《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的《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以下简称“《新探》”)中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关于”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无论如何,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关于’应当保留,不宜省略”。本人在研读了《也谈》一文后,感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故撰写此文兼与王茂跃同志商榷。
1 从标题组成看“关于”可否省略
《也谈》一文认为,无论如何,“关于”应当保留,不宜省略。认为“‘转发’之前的‘关于’必须始终存在,是不能省略的”,并且,根据《新探》一文中所举一例,认为“其实,仔细分析一下,这两个‘关于’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第一个‘关于’用来联结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第二个‘关于’用来联结‘事由中的事由’,即被批转、被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意为两个“关于”各有各的联结作用,不可以省。本人认为,《也谈》上述所谓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关于”不可省略的这一个理由,恰好为本人《新探》一文中的观点提供一个很好的佐证。
“关于”并非公文标题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只在语言表达上或者说语法上有意义,而不是公文标题结构组成所明确规定的一个部分。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个表述远比被其所代替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表述——“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更加清晰,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的组成只有三个,第一是发文单位名称,即是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第二是事由;第三是文种,即《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之一。可见,有关公文的法规性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其标题中要有“关于”两字。那么,在上述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中,是不是某一个部分内在地应包括“关于”两字呢?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在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发文单位全称和文种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清晰明确,应该与“关于”毫无瓜葛,而事由与“关于”关系则较为密切。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关于”两字常出现在发文单位名称后,我们也习惯于把“关于”说成是“事由”的一部分,如吴新元在为说明“即使在其他语法结构的事由中,其核心仍为一个一个动词”这一观点而举例时是这样表述的:“如主谓式事由‘关于省__委员会印章失窃的通报’的核心动词为‘失窃’;连动式事由‘关于从__乡沙改土地中划拨一部分给__厂使用的决定’的核心动词为‘划拨’……”作者所谓的“主谓式事由”和“连动式事由”前面都带有“关于”两字。[1]再如:“在具有眉首的情况下,有的公文(标题)省略了发文机关,结构是‘事由+文种’,如《关于……的决定》。”[2]那么,“关于”是不是从属于标题后面的事由,或者说,事由中是否内在地应含有“关于”一词呢?《现代汉语词典》第1188页对“事由”一词的解释为:“公文用语,指本件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是对本件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或是此次发文的“欲做之事”,“动宾结构是标题事由的标准格式”,[3] “欲做之事”、“动宾结构”很显然都不应该包括“关于”两字,确切地说,都不应以“关于”为起始语,因为“关于”只是一个介词,它只能组成介词结构而无法组成动宾结构。在这一点上,《也谈》一文的观点也是十分明确的,《也谈》将公文标题的结构表述为“发文机关全称+‘关于’+事由+‘的’+文种”,并且认为这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这都是不错的。“关于”经常出现在事由前,因而被习惯性地认为是事由的一部分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关于”却不属于事由;而也正是因为“关于”不属于事由,不属于公文标题组成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才使其省略成为可能。事实上,即使是公文标题组成所规定的部分,除了文种之外,发文单位名称和事由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省略的,如发布性的公文可以省略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这一标题只有发文单位名称和文种;有文头的公文根据需要还可以省略发文单位名称。
“关于”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那么,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又常常有而且必须有“关于”两字,这又是为什么呢?“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身份是什么?其有哪些作用?“关于”在公文标题中有语言表达上的作用,如果没有“关于”两字,正如标题中没有“文种”前面的“的”字一样,公文标题虽不违背语法规范,但会影响其表达效果。例如,《__×县关于召开__会议的通知》,如果去掉“关于”和“的”,就变成了“__×县召开__会议通知”,很显然,这是一个虽无语法错误但表意不明确或表意不突出的句子。“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阅读者传达公文的基本内容。”[4]公文是以实用为目的的,公文的内容是读者处理公务的依据,所以,要非常清晰,一目了然;而标题又是读者了解公文内容的窗口,更应该是对公文内容的集中体现,对公文内容的明确表达。所以,在一般公文标题中加上“关于”两字,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关于”虽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公文标题的必需;虽无名分,却有作用,这个作用正是《也谈》一文作者所认为的联结作用。但虽然如此,也不能认为“关于”不可以省略,既然只是在语言表达上有作用,当其不影响语言表达且对加强语言表达效果有益时当然是可以省略的。
2 从句子结构看“关于”可否省略
《也谈》一文也谈到了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认为是偏正结构,这是不错的。郑莉在《公文标题拟制摭谈》也谈道:“从语法结构看,文件(公文,下同)标题通常是偏正词组形式,以文件名称为中心词,前面加发文机关和事由。”[5]这里,对偏正结构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也是非常正确的。此后,这位作者又强调,“介词‘关于’和助词‘的’必须有”。[6]但这里有两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这是就一般公文标题的标准拟制方法来说的,至于批转、转发、印发等特殊情况未能照顾到;二、只笼统地说是以文件名称为中心语,还未能深入到句子的语法结构内部,因而,不能充分说明为什么必须有,有和没有有什么区别。按照现代语法学的观点,句子的结构不是平面的,而是分层次的,再复杂的单句,只要其符合语法规范,也可以把它看作一个短语,可以对其结构从大到小地进行分析,直到不能再分析即直到词语为止;如果分析不通,就说明有语法错误。下面,让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分别对公文一般标题的语法结构和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的语法结构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前者必须有“关于”,而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省略“关于”。
2、1 一般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众所周知,在现代汉语中,“关于”只是一个介词,介词在句子中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与其后的词或短语组成介宾短语。在公文标题中,“关于”就是起着这样的一种语法作用,与其后面的成分组成介宾结构后做中心语即文种的定语,目的是使标题的语言表达重点更突出,符合公文标题的写作目的。
请看一例:《中共河北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这是一个一般性公文的标题,它的分层次语法结构关系是这样的:
第一层:“中共河北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是定中结构,“中共河北”是定语,“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是中心语;
第二层:“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也是定中结构,“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是定语,“决定”(这是文种名称,是名词)是中心语。
以下各层不涉及上述有关标题的问题,在此省略。
如果去掉“关于”,其语法结构又是怎样的呢?
请看“中共河北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的语法结构:
第一层:“中共河北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是定中结构,定语是“中共河北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中心语是“决定”;
第二层:“中共河北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是主谓结构,主语是“中共河北”,谓语部分是“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
有无“关于”使两个句子的语法结构不同,表达效果也有差异:有“关于”,事由即公文内容作为距中心语最近的定语或者说与中心语关系最为密切的定语而与发文单位相比处于被强调、被突出的地位,或者说,强调的是事由即公文的内容;没有“关于”,事由只是作为主谓结构的谓语部分,其是用来陈述主语即发文单位的,被强调、被突出的是发文单位而不是公文的内容。对于一份公文,其标题除文种之外,当然更应突出其事由即公文的内容而不是发文单位,“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阅读者传达公文的基本内容”。[7]两相比较,当然,前者即有“关于”的表达更准确,表达效果更好。换句话说,在一般公文标题中,“关于”不应省。
2、2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的语法结构。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语法结构比较复杂,不同于一般的公文标题的语法结构。在《新探》一文中,本人认为,当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公文标题中有“关于”两字时,为了避免重复,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发文单位后的“关于”就可以省略。那么,这样的省略是否会影响标题的语法结构进而影响标题的写作目的呢?让我们仍然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一下:
请看下面例子:《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这是一个省略了发文单位后“关于”的批转性通知的标题,由于其后面所引被批转的公文的标题中有“关于”两字,所以,发文单位后的“关于”省略了,其分层语法结构是这样的:
第一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定中结构,定语是“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心语是“通知”;
第二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主谓结构,主语是“国务院”,谓语部分是“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第三层:“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动宾结构,“批转”是动词,“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宾语;
第四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定中结构,“发展改革委”是定语,“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中心语;
第五层:“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定中结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定语,“意见”是中心语;
第六层:“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介词结构,“关于”是介词,“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宾语;
以下各层不涉及上述有关标题的问题,在此省略。
同样这个句子,不省略“关于”时的语法结构是怎样的呢?
第一层:“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定中关系,“国务院”是定语,“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中心语;
第二层:“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是定中关系,“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定语,“通知”是中心语;
第三层:“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介词结构;“关于”是介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宾语;
第四层:“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动宾结构;“批转”是动词,“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是宾语;
以下结构同前面分析,此不重述。
由此可见,首先,当省略了“关于”两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仍是一个符合语法规范的语句。其次,“关于”省略与否,使标题作为一个单句的语法结构关系从第一层就完全不同,这就使其语义重点和表达效果也大大不同。省略“关于”,除《新探》一文所谈可以避免同一词语在近距离重复出现的问题,还使句子第二层的主谓结构充分表达了本通知的主要内容,即谁批转了什么,且主要体现行文目的的动词“批转”被突出;不省略“关于”时,第一层是定中结构,第二层是定中结构,第三层是介宾结构,直到第四层才是动宾结构,“批转”才作为动词被突出出来。两相比较,前者对通知正文主要内容突出和行文目的的体现效果更好。综上所述,公文一般标题之所以要有“关于”,是为了使语言表达合乎语法规范,增强表达效果;那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在不违反语法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为增强表达效果为什么不可以省略“关于”呢?
这里,还有一点可作为补充证明。在实际应用中,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的使用存在着十分混乱的现象,本人《新探》一文已有说明,而这从事实层面上也说明了“关于”不是绝对不可以省的,否则也就不会出现这种局面;“文种”省略与否就没有出现混乱局面,那是因为“文种”是绝对不可以省的。存在即合理,既然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关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不存在可不可以省略的问题,存在的是什么时候省略、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或者说,关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问题,当务之急不是应不应该省略而是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
至于《也谈》一文谈到“‘转发’之前的‘关于’必须始终存在,是不能省略”的另一个理由,认为对于标题过长的被转发公文标题,有时,也可以用被转发的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而此时若省略了“转发”前的“关于”,该公文的标题就不规范,更是站不住脚的。本人的《新探》一文在谈到省略“关于”时是有条件的,即当被批转、被转发公文标题中有“关于”两字时才可以省,目的是不使“关于”一词在近距离内重复出现,提高表达效果;《也谈》所说用发文字号代替标题,发文字号中不可能有“关于”两字,当然,前面的“关于”是不可省的,这与本人所谈并非同一问题,但恰恰证明了本人的观点,省略是有条件的,后面有“关于”两字时则省,后面无“关于”两字时则不省,不论后面的是标题还是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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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方面禁忌
1、忌对公文标题及其规范缺乏足够认识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也可称作“眼睛”和“窗口”,尤可堪称公文所有组成项目中最精华的要素。它最能体现行文主旨和行文关系,最能体现公文的主要内容和文种的正确使用,最能体现公文处理法规的最新规定,最能体现语法、修辞和逻辑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技巧,也最能体现作者的才华和智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行文单位制作公文的水平。拟制好公文标题和搞好公文标题评改,是公文写作和公文病误矫正中最精彩之笔。公文标题拟制得好与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文写作的成与败。公文标题不规范,会直接影响行文单位乃至整个系统的形象。
公文标题拟制规范,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公文标题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而在理论研究上,至今仍存在许多难点和疑点,均令广大公文工作者十分困惑。无论哪一级机关,规范地拟制某一公文标题可能轻而易举,但要做到制发的所有公文的标题都规范无误,则实属不易。公文标题的语言运用,突出体现了公文语言的特点。公文标题语言规范和公文标题结构规范息息相关,因此,探究公文标题的结构规范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来说,可谓是公文写作实践和公文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公文标题结构具有一定的模式性,但这种模式性又不能绝对化。公文标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拟制上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必须建立在公文规范化的基础上,以不影响公文规范化为前提。公文标题要达到结构规范的要求,存在着诸多难题。其中,既有公文写作实践方面的难题,又有公文理论研究方面的难题。从性质来看,既有急需补偏救弊的问题,又有尚需明确和改革的问题。
实践证明,对公文标题及其规范缺乏足够认识,是公文标题出现种种不规范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了解不同公文标题结构,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规范地行文。拟制公文标题时,把握好公文类别及其结构特点,就可以避免不同类公文的交叉性影响,防止出现张冠李戴之病误。把握好公文标题的句法结构特点,可有效避免语法、修辞和逻辑方面的错讹,为实现公文标题的规范化奠定良好基础。
2、忌不明确拟制公文标题的总要求
不明确公文标题的总要求,也是公文标题出现种种不规范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人在拟制公文标题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能统筹兼顾,往往顾此失彼,而使公文标题出现种种不规范的情形。
拟写公文标题的总要求是:结构完整,事由明确,文题相符,文种恰当,语言规范,文字简洁,便于阅读、管理和使用。具体来说,公文标题构成的要素不能残缺,事由概括必须简明确切,应同正文表达的内容一致,文种不能用错,词语不能出现语法错误,等等。
3、忌不明确公文标题总体结构特点
要做到规范拟制公文标题,必须首先掌握其总体结构特点。明确公文标题的总体结构亦即公文标题总体结构原理,是拟制和矫正公文标题时确保其结构规范的前提之一。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总体结构以“三要素”为主,主要体现公文标题的项目构成,发文机关名称之后通常用介词“关于”引出关涉对象,和事由词语组成介词结构,作为文种的定语。很显然,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也称短语),而不是完整的句子。其结构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其中除“三要素”外,有两个常用的虚词:介词“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的”联结事由和文种。这样组合后,其句法结构的特点是:文种为中心词,发文机关和事由共同充当文种的定语。
4、忌公文标题不当省略发文机关
依据公文标题结构原理,公文标题总体结构以“三要素”为主,主要体现公文标题的项目构成,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实践中,许多缺少发文机关的公文标题是不规范的;理论上,至今存在严重误区。一部新出版的解读新《条例》和新《格式》的著作曾阐释说:“凡是有红色版头的文件,由于版头中业已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故在标题中可以省略。”据笔者所知,从未有过这样的规定,此说于法无据,可谓是长期以来理论上的一种错讹,而且“凡是……”说得太绝对,根本不符合实际。
5、忌发文机关位置不当
根据公文标题要素位置规范的要求,发文机关位于标题最前面。发文机关位置不当,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发文机关和介词“关于”错位,如前面的举例:《关于__省财经学校向__大学联系……问题的函》,应改为《__省财经学校关于联系……问题的函》。
二是将发文机关置于事由中间,如《2007年__党委安排的工作重点》,不仅缺少文种,而且发文机关位置不当。修改成《__党委关于2007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才符合标题结构规范。
6、忌发文机关党政不分
第一编曾谈到违反行文关系的党政不分问题。党政不分问题,表现在公文标题上则是发文机关党政混淆。例如:《__×党委关于转发工会<关于筹备召开第×届体育运动大会的通知>的通知》,党委根本没必要行文,由行政单位或工会直接发文即可。另外,不应转发所属单位的通知。《转发×局团委<关于协助党委建立各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__政字〔19__〕10号),此文行政机关行文不妥,发文机关应改为“__党委”,“转发”改为“批转”,并去掉书名号。
7、忌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与落款或印章不符
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与落款或印章必须相符。有些公文却常常不相符,这是公文规范化所不能允许的。比较常见的错误有四种:一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为领导机关名称,落款或印章却是其办公部门;二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为办公部门,落款或印章却是其领导机关;三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为临时机构名称,落款或印章却是常设机构名称;四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为常设机构名称,落款或印章却是临时机构名称。
8、忌将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的短语或句子作为公文标题
将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的短语或句子作为公文标题,是公文标题只有事由即仅由事由要素构成而缺少发文机关和文种的情形。其中,有的类似事由,有的又有别于事由。如某书介绍的公文标题《关于安排外国旅游者游览、朝拜五台山部分寺庙事》;省级机关公文标题《转发<……>等两个文件》;国家级机关公文标题《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此类型标题,明显违反现行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而且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9、忌将类似新闻报道等体裁文章的题目作为公文标题
将类似新闻报道等体裁文章的题目作为公文标题,像事由又不像事由,在公文中显得很不协调、很不得体。如某省级机关公文标题《____报告团在__产生强烈反响》;国家级机关公文标题《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等。此类标题明显不符合公文标题的结构规范,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10、忌公文标题随意省略事由
公文标题随意省略事由,专指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和文种构成而无故缺少事由要素的情形,亦即没有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不该省略而省略了事由。如《__市人民政府决定》、《__县人民政府通知》等。
公文标题偶有省略事由的时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这样的公文,正文特别简短,标题省略事由未尝不可;但不分情况随意省略则不可取。实践中,省略事由大多不够规范,不应提倡。
和国家早期公文中,也有不当省略标题事由的情形,如《中共中央通知》(中发〔1972〕__号)。发文当时,也许没有人怀疑它的规范性,但按现行公文处理法规衡量肯定是不规范的。
《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国发〔1989〕20号)全文只有一句话,仅14个字左右,可谓是篇、段、句合一的典型公文,但却用了完整的“标准式”标题,很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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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格式字体字号是什么?
1、文章的大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2、文章的大标题与文章的一号标题之间,空一行,空行的字体要求黑体、三号、空两个字。
3、文章的一号标题黑体、三号、空两个字,即“一、”。
4、文章的二号标题仿宋、三号、加粗、空两个字,即“(一)”,标题后无任何符号。
5、文章的三号标题仿宋、三号,阿拉伯数“1”,后加小黑点“.”,即“1.”,此标题内容结束后用句号,即“。” 此小标题的第二行第一个字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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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公文写作范文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近期发现周边小区出现有人假冒燃气集团工作人员上门以燃气安检为由向住户推销产品。鉴于此情况,服务中心提醒广大业主/住户注意以下几点:
1、燃气安检应以燃气集团发布的通告,及服务中心发布温馨提示检查时间为准,其他时间均未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检查。
2、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均穿着统一工服,佩戴工作证。请您注意核查。
如有疑问,可咨询服务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
__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____社区服务中心
20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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