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一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代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立字( )第( )号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林登保字( )第( )号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 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 )第( )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 职业
单位 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 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六)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林罚意字( )第( )号
(七)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八)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林罚书字[ ]第[ ]号
注:本送送回证按送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九)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林罚没字( )第( )号
注:(1)本实物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处罚机关财务。
(十)
暂扣木材通知单
( )林罚扣字[ ]第[ ]号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暂扣木材人。
(十一)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罚委字[ ]第[ ]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1) (2) (3)
本委托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机关存档,一份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林听权告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或者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违反了 根据
规格,拟对你(或者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
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或者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辨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 提出听证申请,不陈述、不申辨或者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听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告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十三)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林听申录字[ ]第 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申请地点: 申请人: 听证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记录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有关材料 份
(十四)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林听不字[ ]第 号
:
你(单位)要求对 年 月 日拟作出的 的听证申请书(笔录),本机关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听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十五)
注:本通知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交双方当事人,第三联附卷,第四联为存根
(十六)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止 听证关:
听证主持人: (签名) 首席主持人: (签名) 申请听证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听证参加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申请听证事项: 听证内容记录: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二
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
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可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的见证人私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有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
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章 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的职责:
1、宣传贯彻《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绿春县造林地禁牧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2、巡逻护林、防范、制止盗伐、滥伐及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剥树皮、采脂、采种、毁坏林业标志等破坏。
第六章 基本常识
无林业部门开出的采伐许可证,一律按无证采伐给予处罚。
一、无证采伐有盗伐、滥伐两种:
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持有林木采伐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自留山上或者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必需盗伐林木行为。
2、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采伐有争议区内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越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照滥伐林木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非未能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法律适用: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故意收购的行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重要特征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中的“明知”,是一种故意行为,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依据《森林法》。
三、违法开垦林地案法律适用:
违法开垦林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违法开垦林地行为造成后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另一种是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针对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也应该不同。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法律适用: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五、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法律适用: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这里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地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林业部门未予同意;二是用地单位根本就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此行为也视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予以处理。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非法运输木材案法律适用:
1、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木材运输证件或者虽取得木材运输证件,但未按照规定运输木材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行为。
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无证运输,即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二是超范围运输,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另一种是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三是假证运输,即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以上三种形式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其行政处罚的对象都是非法运输木材的货主。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七、违反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法规案法律适用:
运输、携带原木、锯材、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和自有旧房料、木竹制成品,未办理规定运输证明的。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38条。
八、违反林地管理规章行为案法律适用
1、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林地,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
2、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
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九、林地破坏、林地权属管理规章案法律适用:
1、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
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
十、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法律适用:
1、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三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