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文书版本
行政诉讼文书版本一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2008年5月15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诉讼文书版本二
原告: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生于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民族,就职于(工作单位)(职位),住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单位:xxxxxx,职务xxx
法定代表人:xxxxx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x字[2015]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2.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xx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xx份。 3、其它材料xx份。
行政诉讼文书版本三
原告:闫荣军,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0年6月24日,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中街42号,邮编:450005,身份证号码:41011119700624209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性别:女,出生年月:1971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103197109024368。
电话:同上,住地址同上,邮编:同上。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法定代表人:彭长星
住所:淮南街,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郑二公(嵩)决字[2009]第001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补偿费人民币壹分钱。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下属机构嵩山路派出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越其职权及属地管辖范围,对原告做出的拘留10日行政处罚错误,对原告所做犯罪人员档案记录程序违法。 理由:2009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有关人员,强行将原告采用双手反铐方式从北京市带回郑州;原告被强行带回郑州的原因是: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实施了非正常信访行为。
3月13日凌晨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后原告被送到二七公安分局拘留所强制限制了人身自由。
原告认为,原告非正常信访行为的行政及司法处置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北京市有关机关部门才有管辖处罚权。而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并没有法律赋予的异地行政管辖处罚权。
二、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原告所做的采集指纹,拍照留档等行
为违犯法律程序。
理由:原告的正常信访行为,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违法,对原告是否做犯罪人员档案记录也只能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没有北京市公安机关授权委托,也没有法律赋予的异地行政执法管辖权;所以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所做的犯罪人员档案记录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第254条、第3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打击报复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信访人之行为,更是典型的公权私用之典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四、五、七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闫荣军
2009年6月6日
附:1、本诉状副本3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