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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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宁静2
公共基础知识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三、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四、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
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
2.确保商品质量
3.交纳费用
4.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5.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