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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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宁静2
公共基础知识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的发生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为前提,是自主权。
(二)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三)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
(四)人身权是绝对权。
(五)人身权是支配权。
三、人身权的内容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它是指民法因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而作为人身权法律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
四、人身权的法律意义
(一)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二)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