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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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础知识
(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