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法律知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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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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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副,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副,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副,、副,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副,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人选,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例题】目前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 )年。
A.二 B.三 C.四 D.五
【解析】D。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