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新婚姻法的讲解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些地方尤其是第7和第10需要广大学员注意。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合同法和商法部分
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 者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应当 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应有有权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 合同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时,合同反映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志,仅有一方当事人合同无从成立。
(2)应当具备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当事人的合意表现为合同的内容,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结果。
(3)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不能达成合意,合同便无法成立。
此外,依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些合同的成立还应当具备其他要件。如 对于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的生效
(1)一般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建 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合同的生效须 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
(2)特殊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 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或者 期限到来之时才生效。
(3)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 终止期限届至,等等。
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 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 我国,商人主要包括: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②合伙企业;③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④联 营企业;⑤外商投资企业。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 单行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 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 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人,并以国家政策为 主导。 ^
(二)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 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 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 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国的商事立法。
(三)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 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 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四)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其组织和活动的依据,不同点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而不是股 东制定的,而且在募集设立方式中,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要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取消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审批制转变为严格准则制。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地理
西高东低,大致呈三级阶梯状分布。
中国的季风气候十分显著,大半个中国都受季风气候影响。主要有温带季风性气候,亚热带季风性气候,还有云南的西双版纳(受印度洋西南季风的控制和太平洋东南季风的影响)等部分地区的热带季风性气候。另外,中国的西北地区由于身居内陆,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冷夏热,降水少。而西南地区是高原山地气候。
以秦岭——淮河为界,以北为温带季风,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以南为亚热带季风气候。
全国能源资源结构是以煤为主(75.2%),水力居次(22.4%),油气为辅(2.4%)。各地区呈现明显的差异。就省区而言,北方大多数省份以煤炭为主,而南方一些省份则以水力资源为主。在省内能源结构中水力比重在80%以上的有西藏、浙江、湖北、四川、福建,50%~80%的有广西、广东、青海、江西、湖南和云南。能源资源结构具有综合性特色的省份很少,但油资源占相当比重(超过10%)的有黑龙江、山东、辽宁、吉林和京津冀。
中国文化符号:汉语、北京故宫、长城、苏州园林、孔子、道教、孙子兵法、兵马俑、莫高窟、唐帝国、丝绸、瓷器、京剧、少林寺、功夫、西游记、天坛、毛主席、针灸、中国烹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