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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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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 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的统一。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 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 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 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 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 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 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 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 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 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 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 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差距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 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 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 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称之 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 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 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 犯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 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 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 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 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 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 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 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 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 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 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 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 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 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 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 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 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0 ”从犯,从其在共同 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 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 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 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 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4、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 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 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 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预备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 的的人。

  8、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刑罚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刑罚的执行

  (一)缓刑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1.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 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 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曰 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 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 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3、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 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制度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 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 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 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

  (三)假释制度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的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 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才可以适用假释。X才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 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 计算。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首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其次, 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 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最后,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 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 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 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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