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务员考试面试题及答案
河北公务员考试面试题一
公交车上标明的“老弱病残孕专座”,本是体现社会道德行为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一些中年或青年人占据,特殊群体无座位可坐,专座变得“不专”。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从主观上来说:两类群体缺乏沟通和体谅。很多年轻人觉得大家都是同样花钱坐车,那么让座是情分,不让是本分。所以有些年轻人虽然坐在专座上,但是却对本该需要这些座位的特殊群体视而不见。而也有很多特殊群体在别人让座后非常冷漠,一句谢谢也不肯说,这也寒了让座者的心。
从客观方面来说:公交系统的合理性科学性有待于加强。具体表现在:第一,公交站点分布不合理,站点之间间距过长,年轻人往往上班路途较远,而且很多都是在工作一天之后非常疲惫的情况下乘车,因此让座时也未免有些犹豫。第二,发车频次不科学,导致人潮拥挤,为了躲避拥挤让很多本来想让座的人望而却步。第三,公交车速不安全,由于路况或司机驾驶等原因让站着的乘客没有安全感,这也是乘客不让座的原因之一。
要想让专座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
首先,一方面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公交事业的发展,完善公交系统,加大公交站点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公交司机也要根据周围的学校、单位等正确预见平峰期和高峰期,在高峰期加大发车频次。长途公交车应采用多座位公交车。严格要求公交司机的行车速度,定期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让两个群体之间也应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年轻人应该明白车上的这种给“老弱病残孕”乘客预留的位置,平时没人的时候是可以坐的,但当有这样的乘客上车时,这些乘客就有优先使用权。而特殊群体在得到被让出的座位后也应礼貌地做出感谢,让正能量得到良性循环。
最后,公交车内要配备公交语音和车内字幕提示系统,一路上不断滚动播出。公交司机和售票员也要在老人、孕妇等需要让座的群体上车后就提醒乘客给他们让座,其他乘客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应该做适当提醒,让大家共筑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
河北公务员考试面试题二
【热点背景】
据媒体报道,6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浙江省庆元县多名初中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甚至用香烟头烫。22日,记者从庆元公安局获悉,受害小学生已经找到,检查结果无殊。殴打小学生时在场的四人也已经到案,均为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7月17日,媒体报道,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曙光中学学生郑雄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学生围殴,因伤势过重,郑雄于7月4日抢救无效身亡。
近来,校园暴力频发,引起无数人关注。扇耳光、香烟烫、绳索绑、拍视频……如同玩弄小白鼠般虐凌自己的同类,人们唏嘘叹息,书声琅琅、纯洁美好的校园竟然出现这种令人担忧的状况。本是花季雨季的少男少女,何以成为暴力事件的主角,施暴的残忍程度令人咋舌。面对这些校园暴力事件,不少人认为施暴者的行为令人发指。然而,我们在对其进行谴责的同时,也需要反思:是什么原因造就了他们的暴力倾向呢?
【解析】
青少年霸凌现象已成为隔三差五就出现的焦点议题。究竟是什么让青少年暴力事件难以禁绝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失。青少年的不正常行为的出现,往往是因为父母、老师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他们的需求。当孩子得不到来自大人的温暖,过分地关注自我,遇到不顺心的事就会选择将心中的怨恨发泄到别人身上。
其次是暴力文化的影响。当下信息社会,各种影视、书籍、网络中的暴力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道德和价值判断。这种暴力文化的浸染,会让青少年被角色的行为所影响,变得崇尚暴力,乃至实施暴力。
最后是法制约束的缺失。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了一些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的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外,面对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性犯罪,除了对涉事青少年进行批评教育,涉事家长事后道歉之外,缺少更为有效的处置方式。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频发,年龄已经成为免罚的“护身符”。
如何斩断“校园暴力”的魔掌,则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
一是做好青少年心理问题的疏导工作,青少年正处于人格形成期,独立意识逐渐增强。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应该更加关注青少年心理,不能只是单纯地批评教育,否则孩子就会渐行渐远,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对青少年行为进行约束。如今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未成年犯罪呈现出年轻化,形式更加恶劣,影响更加坏,由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修法或者法律补充,针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等进行指导,避免更多无辜孩子受到伤害。
三是加强校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加强德育,呼吁道德回归;另一方面,重建学校教育惩戒机制必不可少。对待恶性校园暴力不能只是警告、处分和说服教育,要用校规惩戒让学生意识到错误,进而避免暴力事件发生。
河北公务员考试面试题三
【热点背景】
经全国人大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可追溯”和“实名制登记”两项重要规定。
该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另外,据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预测】
2015年10月1日,新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规定,你怎么看?
“实名制登记”这一规定意味着食品安全追溯已经成为法定条款,使消费者可依法“连续追偿”,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在网购时的权益,给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戴上“紧箍咒”,对规范和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食品企业纷纷进军电子商务领域,网购食品或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我们只要随手点开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琳琅满目的美食推介与巨惠价格总让人应接不暇,美食当前,吃货一族更是大喊“招架不住”。然而,网络食品交易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电商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电商出售假品牌食品和“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关于网购食品进货渠道不明、宣传不实,甚至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事,可谓屡见不鲜,网购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出现。其原因有:一、商家缺乏自我约束和管理,一些无良商家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介绍及宣传广告;或者出现“货不对版”、交付“三无”等假冒伪劣食品;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制度违法成本过低,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三、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网上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多数网店没有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消费者维权困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对食品安全将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然而,新《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为了让新《新环保法》更好地落实,我认为还应该做到:第一,出台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加强网络食品监管和引导,强化消费者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在监管上,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赔偿程序上,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最后要加强教育消费者在网购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有意地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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