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一
正确认识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差异,避免将二者等同起来。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虽然有紧密联系,但又不是一码事,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从世界各国的治理经验来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关系问题上,有四种情况特别值得注意。一是不同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不一样的。由于国情不同、历史文化 传统不同,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单一的国家治理体系,因此不同治理体系之间只能相互借鉴而不能照搬。二是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治理体系也是不同的。比如,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竞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治理体系是不一样的;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理体系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治理体系不是僵化、固定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动态演进的。三是不同国家的治理能力由于客观情况和主观努力的差异,又有或大或小的差距。比如,欧盟国家虽然实行大致相同的治理体系,但不同国家由于治理能力差异出现了治理绩效的差异。四是同一个国家在同一种治理体系下,不同历史时期的治理能力会有差距, 治理效果也存在差异。
一手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一手抓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同志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把制度建设贯穿改革始终,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 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提高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二
解除“讨薪之难”需填补“法治洼地”
讨薪难,并非新话题。陕西岚皋工作组赴河北帮本县农民工讨薪吃了“闭门羹”的新闻,再次将讨薪的“无助”展露无遗。
讨薪之痛,让人唏嘘。从报道看,几方对欠款数额仍有争议,甚至陕西康仁精益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青龙县江成矿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查明。真相几何,有赖陕西岚皋县与河北青龙县的联合调查结果。但仅看维权过程,早已愁肠百结:岚皋县农民工因讨薪围堵青龙县政府大门被公诉;4名农民工证人出庭作证时,被青龙县警方从法庭直接带走并刑事拘留。讨薪缘何屡屡陷入法治困境,“清欠”为何进入循环不尽的怪圈?值得我们深思。
长期以来,农民工讨薪深处“法治洼地”,让问题的解决颇显泥泞。一方面,恶意拖欠频频出现,不少承包方想方设法当“老赖”;另一方面,走投无路之下,农民工极端非理性讨薪也时有发生。讨薪的复杂性造成维权成本居高不下。一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提到,为了索要千元工资,农民工要付出920元的成本,以及 11到21天的时间。本来,政府为农民工“出手”解困,是撑腰之举,但从岚皋县的“受挫”看,光靠政府事后介入,维权成本依然畸高,并非长远之策。
填补“法治洼地”,形成制度机制的“硬约束”,是“清欠”的关键。其中的第一步,就是让工资发放者“找得着”“跑不掉”。从目前看,讨薪之难,主要难在工程项目复杂的分包结构上。农民工若与总包企业之间缺少合同关系,在工资发放上就会“脱节”,一旦分包者跑路,农民工容易维权无门。昨日,人民日报头版报道了四川解决欠薪的经验:四川确立总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度后,农民工欠薪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改变过于复杂的“劳资生态”,是简化责任关系的重要一步,这样的经验,无疑值得推广。
同时,要找得到“老板”,还得看得见“钱”,这就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民工在未得施工单位支付时,能得到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保障支付。但真正因此“受益”的农民工,或许不多。到底是制度落实不够?还是保证金存缴比例有待推敲?抑或是申请保证金支付程序过于复杂?值得进一步研究,毕竟,制度的中心应是“人”,制度的设立应以问题的最终解决为旨归。此外,目前不少地方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主要还集中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如何进一步拓展到其他领域,也值得关注。
当然,要让“清欠”顺利走上法治通道,也要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在陕西岚皋县政府帮忙讨薪过程中,青龙县司法部门是否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有待进一步查证。根据岚皋县方面的说法,岚皋县农民工讨薪并未超出合理维权范畴,果真如此,起诉4名农民工就存在问题。更为蹊跷的是,当4名农民工证人出庭作证,为何有两人被直接当庭带走?寻求法律解决的欠薪案陷入司法的“泥泞”,无疑会损伤司法公信力。目前,两县政府已达成一致意见,就上述焦点问题进行联合调查,从而还原真相。我们期待有一个客观公允的答案,并推动问题真正解决。
帮扶管一时,法治才长久。对于更多的类似欠薪案,希望能逐步走出法治“洼地”,迈向制度解决。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三
司法改革应坚持科学理念
如果从1995年审判方式改革算起,我国司法改革已走过20多个年头。党的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从问题出发,统筹中央地方、着眼体制机制、协调内部外部,先后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新形势下,司法改革要啃动“硬骨头”,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需要坚持科学理念。
以人为本理念。司法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尊严,应贯穿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本轮司法改革,力推司法公开,强化司法责任,回应人民关切;推广诉讼服务,确立立案登记,方便人民诉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纠正冤假错案,立足于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理念要求司法改革不管难度和阻力有多大,不管体制机制束缚和利益固化藩篱有多少,只要有利于人民权利保障,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就应敢于坚持、勇于推进。评价司法改革成效,关键也是看矛盾纠纷能否得到公正解决,看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看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多少获得感。
遵循法治理念。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对司法改革来说尤为重要。以法治理念推进司法改革,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依宪改革。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司法改革规划应在宪法框架内制定,司法改革举措应符合宪法要求。其次是依法改革。改革难免要突破一些法律,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改革不能任性,突破法律就需要获得授权,符合修改法律条件的再修改法律。例如,速裁程序就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为推行该项改革,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会授权的方式,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使改革做到于法有据。再次是依程序改革。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司法改革主要是对程序的改革,更需要以合法正当的程序平衡各种利益、吸纳不同意见、规范权力行使,使司法改革的过程成为可参与、可预见、可控制的科学过程。
多方参与理念。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多方参与、民主决策有助于汇聚智慧、凝聚共识。多方参与就是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改革中来,进而形成改革合力。多方参与的前提是改革透明、信息公开、广开言路,通过不同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分析专业人士建议和社会公众建议的不同价值。多方参与还要发挥好地方政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的作用,充分发挥一线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不只是改革对象,更是改革主体和改革动力,他们的利益理应得到维护、意见理应获得尊重。多方参与还须正视多元利益关系,防止部门本位主义,避免借改革强化部门利益。
尊重规律理念。司法改革是一场制度变迁,有其自身规律和逻辑,既要尊重司法规律,又要尊重改革规律。尊重司法规律,就要厘清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尊重改革规律,就要把握改革内在逻辑,重要改革经立项、论证、试点、评估等环节后再推行。尊重规律推进司法改革还须立足我国国情。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其所在社会其他制度的契合度,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建立了某种制度,该制度就必然发生效用。司法改革任务重、举措多,各方面互相牵连,需要分清逻辑次序,协调统一推进。如法官员额制的实施涉及司法人员分类、法官遴选、审判权运行方式转变等改革举措,不同改革举措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按照何种次序推进?是先易后难还是齐头并进?这些都要求司法改革注意协调配套、谋定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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