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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申论热点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申论热点一:规范“辅警”

  问题分析

  辅警的产生最初源于公安执法力量的不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弥补性的举措渐渐扩大,以致辅警从数量到质量都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实践中辅警的权责并不清晰,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参与执法情况比较混乱。尤其是一些部门在出现执法危机后,将责任推卸到辅警身上,降低了公众对辅警的认同度。

  与此同时,辅警自身的付出与回报并不匹配。很多辅警干着脏、重、累的活,但工作待遇缺乏保障,人身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等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单位聘用辅警极不规范,选人用人没有硬标准,工资福利没保障,有的辅警工资还没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中辅警参与辅助执法时,更是面临诸多人身权上的侵害,但却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有数据显示,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辅警在履行职责中牺牲、2000余人负伤。

  一方面是外在声誉备受诟病,一方面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辅警陷入两难,本质上影响的还是公安执法。

  对策措施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法律地位。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实质上就是明晰其职责范围,进而才能在程序上对其协助相关工作予以界定,规范其行为。

  其次是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监督原则外,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在协助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准公务行为,其相应的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相应的使用者完全承担。这既是规范辅警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辅警工作权益的需要。

  最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辅警管理工作而言,同样需要贯彻这一理念,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可以为和不可为的权责界限,并辅之以公开的、可识别的操作性程序规范,才能不断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申论热点二:守好法治的前哨

  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

  就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前夕,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较仅有52条的现行警察法,草案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制定于1995年的警察法,在2012年已经修订过一次。时隔4年又提出大修,足见党的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在制度建设上步入快车道。

  执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警察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治形象。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今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说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肃穆的法庭上以冷静和理性寻求公平正义,那么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则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相对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感受更深,因为“街头巷尾”才是他们最常与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从未进过法院,但或多或少都与警察打过交道。所以,警察执法所体现出的“街头法治”形象,实际上更容易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知。

  正因为警察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此次的警察法草案稿更加强调规范和监督警察的行为,用了1/4篇幅规定了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的规范。需要看到,近年来,在“警察踩头发事件”等案例中,少数警察因执法不规范引发公众质疑,乃至引发舆论漩涡,给法治形象造成了伤害。草案稿将规范和监督警察职责作为立法宗旨,可以说切中肯綮。执法规范化就是执法的自我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执法力量,相反,就像只有最自律的军队才具有最强的战斗力一样,只有执法最规范、最自律的执法队伍,才能提升权威和公信力。具有权威和公信的执法力量,执法时往往事半功倍。

  警察自律解决的不止是“乱作为”、滥用权力的问题,也包括如何防止警察不作为的问题。执法自律不是“畏缩执法”,冷静执法更不是“冷眼旁观”,警察“不作为”,和“乱作为”一样会损害自身公信力。因此,草案稿将现行法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的“职权”“义务和纪律”合并为一章,统一规定为“职责与权力”。这种调整体现了警察权力和职责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对于警察来说,权力与职责是一体的。积极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警察的内在职责。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专断权力,则可能导致任意执法;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义务负担,则可能懈怠执法。权力与职责相统一的警察执法形象,应该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积极规范地处置每一起案件。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发展经验揭示,规范警察权力,树立“街头法治”形象,是构建法治大厦关键而艰难的一步。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我们既要重视一部部里程碑式的立法、一件件突破性的司法案件,借此搭建起中国法治大厦的框架,同时也不可忽视“街头巷尾”的法治“踏脚石”。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是通往法治中国的“关键一公里”。

  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申论热点三:家长监考模糊了教育的权责界限

  2016年10月,南京二十九中有学生家长反映,该校实行高三年级学生家长轮流替代老师进行监考、自习课值班。这一做法引起很大争议,但校务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称,由家长值早班、替监考、值晚自习等是由家委会研究决定的。学校并没有强制要求。但实行后,有些家长觉得促进了家校互动,有些却觉得难以接受。

  综合分析

  诚然,让家长代老师监考,或值守早晚自习,并非是没有益处的:可以让家长通过体验考试时的紧张氛围,感受到孩子们的学习压力,从而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孩子,不过度施压、不过度放松;可以通过值守早晚自习,体会到教师的辛勤付出,从而对教师多一些认同与尊敬;让家长适当介入到学校的教育与管理中,也符合“开门办学”的现代教育理念。

  但是,监考、值班,这些原本应由老师来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结果由学生家长替代,并以制度的形式得到固化,显然极不合理。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家长增进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监督,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从初衷上讲,这样的制度设计并无问题。毕竟,好的教育离不开家校的互动,也需要家长全面参与。家委会的介入与参与,让学校的办学更开放、民主,同时也能发挥家长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由客体变主体,由被动变主动,从而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不过,家长只是间接的参与者,不应该成为直接的管理者。这是基于其自身定位的需要,也是出于维持教育的秩序需要。术业有专攻,让家长直接参与学校管理,并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比如值早班、替监考、值晚自习等,属于明显的责任转嫁。这既与家委会设立的初衷背离,也与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目的相违背。

  参考对策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互相结合、补充,才能形成更良好的教育环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教育主要是学习知识和培养能力,是孩子社会化的过程。家庭教育主要是对孩子的性格和品质进行塑造,是个性化的过程。二者都要遵循教育规律,但是教育的目的、方式、主体客体等都不一样。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互相结合、补充,才能形成更良好的教育环境。但是,结合和补充并不是模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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