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考申论经典范文
吉林公考申论经典范文(一)
健康开展广场舞 让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翕然和谐
广场舞原本是在公共空间进行的一种公共活动,按理说与私人生活应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由于广场的非封闭性,高分贝的噪声在为舞者伴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附近居民。公共生活一旦越界,就可能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公害”,颇为人所诟病。
在现实中,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对空间的争夺还有很多。比如情侣在地铁上旁若无人地过分亲昵,就是不恰当的私人生活影响到了公共空间的其他乘客,只会招致反感。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公共生活是否应当有边界?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让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翕然和谐?近日,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许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政府包揽,基层自治还不够成熟。以广场舞为例,一些地方出现过自发治理,比如舞者不用音箱,改为佩戴耳机上阵,既能自娱自乐又不干扰他人。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创新举措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示范效应,公与私“短兵相接”的刺耳之音依然不绝于耳。这充分说明,协调好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关系,就必须发挥好政府“有形的手”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确保制度规定落实到位。这次四部门共同发文,并要求各省(区、市)的对口厅(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这就使得健康开展广场舞活动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明确的抓手。
二是明确责任部门,推进协同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治理主体要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通知》虽然由文化、体育、民政、住建等四部门制定,但要做好这项工作,仅仅依靠这四个部门还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规范广场舞需要党政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如根据《通知》第6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就需要宣传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协同配合。另一方面,协同治理需要整合社会治理资源。要在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等各方面参与,推动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是直面现实问题,解决瓶颈短板。指出:“只有立足于时代去解决特定的时代问题,才能推动这个时代的社会进步。”要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扰民的问题,就要首先搞清楚症结所在,从场地和经费两个方面下功夫。首先是场地。广场舞之所以噪声扰民,根本原因在于缺少专门的场地。解决这个问题,一靠增量建设,在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时,按人口规模或服务半径以及有关要求做好配套;二靠存量开发,发掘利用城乡商业广场、企业和社区场地、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加大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力度,提高场馆利用率。其次是经费。广场舞活动设施建设、设备配备、队伍培训、作品创作、普及推广、展示交流……样样都需要不菲的资金。《通知》提出,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广场舞活动给予资金及设备支持,这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经讲过一个“豪猪的故事”:在寒冷的冬天,一群豪猪挤在一起取暖,但很快就被彼此的硬刺扎痛了,于是不得不分开。但为了取暖,它们的身体又再度靠近,于是又再次被扎痛。几经反复,它们发现最好还是保持适当的距离为好。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当下,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嵌接更加紧密。如何像豪猪取暖一样,把握好两者之间的距离,做到互不干扰,甚至于“距离产生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不妨从跳好广场舞开始,加强治理、逐步探索,让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健康快乐、翕然和谐。
吉林公考申论经典范文(二)
高举“生态终身问责”利剑 建设青山绿水的生态文明
恩格斯曾说,“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界的索取也越来越多,环境污染、森林被砍伐等让生态系统“苦不堪言”,也让我们“负债累累”。生态文明建设也日益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可以说,环境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际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曾用“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来诠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
“法律是红线、法治是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堵住环境保护空白领域,筑牢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防护墙。对官员任期内的生态严重污染进行问责,尤其是终身追责,更是打出了一记重拳,给官员的施政方针提前打“预防针”,警告官员切莫因小失大,即使退休了离任了,也要将自己的“欠债”还清,给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一个交代。可以说,《意见》的实施,从顶层设计上剑指跑偏的政绩观“病根”,立起了规矩,拉起了红线,对决策者尤其是“一把手”形成震慑。
污染触目惊心,追问言犹在耳。不得不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快更多的直接政绩利益,冒天下之大不韪污染环境。大的有“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被告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小的有,“湖南炎陵两企业排污致周边收费员戴防毒面具上班”事件,当地已依法对两企业停产整治,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地方“一把手”真正因污染被问责,被摘掉“乌纱帽”。
要高举“生态终身问责”的利剑,让制度真正发威。对打着“上级批准”、“集体决策”的幌子,弄虚作假,逃避追责的现象,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乱作为的孬官、不作为的懒官“金蝉脱壳”。事实上,在维护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上,既要靠严厉的惩罚措施和“终身问责”的尚方宝剑,更应尽快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预防机制体系,不要等到绿水青山被污染殆尽,无法恢复的时候才幡然悔悟,后悔莫及。
也说,“要真正认识到生态问题无边界,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生态建设要成为自觉行动。” 无论是政府、企业或个人,都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建设者。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政府既要着眼于宏观的保护,又要从微观入手,发动群众、教育群众,使环境保护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将生态文明、环保理念植根每个人心中,持之以恒,全民动员保护环境,给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吉林公考申论经典范文(三)
以良法行善治(论点明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所依的当然应该是良法。何谓良法?首先内容上要具正义性,即法律必须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基本精神,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其次形式上,良法必须具备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可行性、公开性等特点,否则,即使法律内容有正义性,也不能称为良法。(开头开门见山指出何谓良法,主题突出,印象深刻)
对照上述标准,现在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符合要求。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跨区买盐受罚”事件,就是此方面的一个新鲜案例。执法人员对餐馆老板处以罚款,所依据的是当地出台的盐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这样的法律,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在内容上不具有正义性,就不能说是良法。(举实例当前存在的问题,指出良法的必要性)
还有一些法律法规难以实施,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本来,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孝道为传统的国度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那是太应该不过的事情,但若写到法律法规里就可能成问题。且不论有的子女确实是有心无力,就说那没有孝心的,有时间、有能力也不愿回家陪父母,怎么办?道德谴责可以,拿这样的法律法规治他的罪却很难,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常”字含混不清,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半载?(贴近生活,更有说服性、针对性)
指出了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用领导人讲话论证,更具说服力)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实施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出台的法律法规,实施了反而结果更糟,或是想实施无从着手,就可能导致一些人不把法律当回事,认为法律可守的守,不可守的则不守。显然,这种“选择性守法”不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养成。(说理论证,言简意赅值得学员借鉴)
四中全会提出,要通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未来我国将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努力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同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更符合人民的意愿。(指出对策使法律更加健全)
期待这些举措能广立良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撑。(回扣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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