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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中刑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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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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