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及答案
吉林公务员法律常识题一
C、2年
D、3年
2、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3、延边自治州是吉林省所辖的朝鲜族自治州,下列各项有关该自治州的论述正确的是( )。
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需要由吉林省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后生效
B、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
C、该自治州的人大会不可以制定自治条例
D、自治人民政府的州长或副州长应由朝鲜族人担任
4、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国防教育须贯彻的基本方针有( )。
A、全民参与
B、长期坚持
C、讲求实效
D、维护和平
5、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吉林公务员法律常识题答案
1、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A
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了对乙相邻权的侵犯。在危及乙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乙可以根据紧急避险的规定砍掉树枝。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说法有误,树木及树枝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甲的。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答案: C
解析:
《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A项错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25条规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因此法院院长并不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B项错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16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州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立法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知有权制定自治条例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大会,C项正确。故选C
《立法法》相关规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答案: ABC
解析:
《国防教育法》明文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故正确答案为ABC。
5、答案: C
解析:
现行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意思是指该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已经是犯罪,但出于立法者的考虑,在立法阶段就将此种行为排出在了犯罪行为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
故正确答案为C。
吉林公务员法律常识题二
1、甲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为整顿市场秩序进行联合执法,对个体户高某给予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高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对高某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市工商局和税务局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甲市政府是赔偿义务机关
C、高某只能选择甲市工商局或税务局中的一个予以赔偿,一旦选择,另一个局都无责任
D、甲市工商局,税务局和市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不包括( )。
A、国务院部门规定
B、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4、(不定项选择)“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5、领导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
A、退休制
B、选举制
C、任期制
D、轮换制
吉林公务员法律常识题答案
1、答案: A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答案: 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根据此法条得知,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等级为规章或规章以上的,是不可以附带审查的。
3、答案: C
解析: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C选项错误,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应当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B
解析:
法制完备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法制完备首先是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故A项正确。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法制完备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但真正达到法治还有其他的内涵,故B项说法不准确。依法治国还有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制约公权力,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等内涵,故C、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5、答案: C
解析: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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