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宣告失踪怎么破?
2.宣告失踪的条件
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与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作出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诉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5.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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