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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警民法学: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时间: 未知2 民法知识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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