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物权法主观题考点总结
一、动产交付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形式。
(二)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交付。
包括叁种形式:1、简易交付。动产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交付的形态。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叁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叁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3、占有改定。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类型包括: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考点二】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叁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塬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一)塬权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
(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叁)塬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民事责任。
【考点叁】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叁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考点四】简述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交付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形式。
(二)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交付。
包括叁种形式:1、简易交付。动产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交付的形态。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叁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叁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3、占有改定。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类型包括: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考点五】简述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考点六】简述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答: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有: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基金份额。
【考点七】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二、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包括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包括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考点八】简述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答: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
(一)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积极行使代理权。这是代理人最基本的职责要求。
2、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去的利益为目的,不得为自己利益计算。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出现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二)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考点九】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