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集萃
4.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5.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
6.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7.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8.用益物权的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9.担保物权的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0.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1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13.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14.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5.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16.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7.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1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9.赠与合同的特征: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
20.居间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21.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2.身份权的种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23.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4.产品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
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出租、出借机动车造成损害后果,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