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之侵权责任概述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有一种特殊形式,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六种侵权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法定事由:
1.过失相抵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的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正当防卫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以上两个考点均是侵权责任概述部分中极有可能出现主观题的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加强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