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之无因管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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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识
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实战演练】
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是( )。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