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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之无因管理的概念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实战演练】

  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是(  )。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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