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侵权责任
C.只能向丙请求赔偿 D.有权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题目考查的是侵权责任中的数人侵权行为,题目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但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形。那么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题目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但是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所以由行为人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下面我们再看一道2013年的单选题:李某送张某一件电器,张某在使用中因电器缺陷遭受损害。李某对电器存在缺陷并不知情。该电器系甲公司生产,乙商场销售。张某有权请求( )。
A.乙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题目考查的是产品责任类型,产品责任指的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而本题中,从答案的分布可以看出来首先考生要能准确地理解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简单来说,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责任。我们先来理顺题目中的民事关系:1、李某和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2、李某与乙商场的买卖合同关系,3、张某被缺陷电器侵权的民事关系;而张某和甲公司、乙商场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甲公司是生产者,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对缺陷产品不知情,故不承担责任。
二、总结一下历年侵权责任考点
在复习政法干警考试的过程中,大家一定把侵权责任的法条吃透,理解后记牢,这样在做题时才能游刃有余。常考的侵权责任类型:1、监护人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区分) 3、物件致人损责任4、机动车驾驶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6、产品责任 7、医疗产品(无过错责任)和医疗伦理、技术责任(过错责任) 8、环境污染责任 9、网络侵权责任 10、职务侵权责任。10种侵权责任的重要法条要牢牢记准确,在政法干警民法的考试中,简答和案例分析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法条,不能一知半解。2009年的案例分析考查的是教育机构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结合,考生一看到题目会觉得很简单,但是想要拿到好的成绩当然需要好的法学功底,熟记并理解法条内容。2013年论述题是论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考生不仅理解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还要掌握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知识点,所以要求的层次更高一些。
三、寄语
政法干警民法的考点每一年都是重点突出,同时涵盖基本的民法理论。政法干警民法考试的题型也是固定的,客观题相对比较简单,需要的是不断的复习和理解,决不是不复习就可以达到的,而主观题则是需要考生咬文嚼字,用准确法言法语,才能得到高分。希望大家在考试前认真复习,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