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
(一)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三) 自然人
自然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
(四) 法人
法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合伙
合伙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六)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
(七) 代理
代理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本代理与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权的消灭和表见代理。
(八)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总论部分的考查题型
总论部分每年的考查分值在35分左右。题型主要涉及单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总论部分每年单选题会考到8道题左右,而且每年必考一道主观题。
三、总论部分复习技巧
政法干警考试客观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所以大家要注意真题的价值,通过真题发现考点、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比如说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的分类等考点基本上每一年考试都会考到。主观题考试亦有一个特点,就是三年以内考过的主观题,一般不会再考,比如说2014年案例分析题中考查过民事行为的效力,今年案例分析题就不会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但是在选择题部分还是有可能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