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解读之合同法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合同的内容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考点有可能以简答题的方式出现。
合同的分类主要需要掌握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该部分考点一般单选题为主。
二、订立合同(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三、履行合同(着重掌握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四、解除合同(重点把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学习啦考试网希望广大考生根据以上分享,更全面合理地学习合同法,同时,在把握其他考点的时候也能多多总结多多思考,抓住重点,争取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