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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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本人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2.行为人有相应的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代理人因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2.内部关系
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