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4)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6)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7)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8)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9)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使命。(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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