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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梳理之可撤销婚姻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胁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

  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

  (3)子女抚养、继承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赡养的义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死后子女由继承遗产的权利。

  专家认为,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内容还有很多,考生要不断地了解和汲取新的知识,同时加强自己处理实务的能力,解决考场上的一个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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