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点串讲: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子啊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至于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确定。例如,一个住宅单元通过固定的楼板。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成为独立的住宅单元。其内再以屏风分割成数个部分的,其内部各部分则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中、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的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如果该区分部分必须利用相邻的门户方能出入的,即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