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考点复习
政法干警民法考点复习:代理
2.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 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3.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 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4.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 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5.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2) 在显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在隐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代理人。
3) 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在显名代理中则不存在此类制度。
6.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表见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而无权代理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形。
2) 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而无权代理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7. 代理与行纪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人。
2) 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 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担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纪中,是行纪人。
8. 代理人与居间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动独立为意思表示,而居间人仅仅提供缔约机会,起媒介作用。
9. 代理人与传达人
10. 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发电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
2)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
3)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 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
11. 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有权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权为基础,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2) 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为善意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政法干警民法考点复习: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1)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 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 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 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二者的区别是:
1)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2) 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讼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效力。二者的区别是:
1)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是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相反事实。
2)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发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发生最后6个月前,但效果要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实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3)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将时效暂时停止,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如期间内,先前进行的期间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实效期间归于无效,实效期间重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实效期间是将法定事由前已经进行的时间期间和法定事由后的实效期间合并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期间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先前进行的期间不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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