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知识考点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考点:物权概述
3) 目的不同。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4) 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5) 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 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4. 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 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
5) 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 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考点:所有权
1. 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二者的区别是: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二者的区别是:
1) 善意占有可以试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场利用和已灭失利益均负有返还义务。
4) 返还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费用,而且负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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