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之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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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综合辅导
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者,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
(1)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惩治贪污盗窃等犯罪。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与抗日战争时期相比相同点是:都规定了死刑、有期徒刑、劳役、罚金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不同点是:某些刑罚及执行上的变化。主要有两点:
1.创造了新的刑种“管制”。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把将某些反动或破坏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做法加以制度化,定名为“管制”。“管制”指反动分子向政府登记后,将其交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改造,每日或每周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它是发动群众对敌专政、改造罪犯的好形式。
2.调整某些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是取消了抗日战争时期一度实行的交乡执行刑罚的制度。一般规定案情较重者收监执行,刑期不长者教育释放,不再执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广泛应用缓刑、假释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