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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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综合辅导
二、诉讼审判制度
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于1912年5月核准暂行援用清末的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的某些条文。1914年公布了《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以后又修订了《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分别规定了有关管辖制度以及第一审、上诉审和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北洋政府的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但军阀独裁专制的政治本质,决定了上述原则或制度并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诉讼审判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二)三级四审制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
(四)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五)行政诉讼相对独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平政院编令》规定:平政院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平政院设院长1人,评事15人。平政院还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1人,肃政史16人,纠弹行政管理之违宪违纪事件,并得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
【实战演练】
北洋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A.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B.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权
C.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D.普通法院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参考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