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高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综合辅导 >

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制史考点之契约制度

时间: 楚欣2 综合辅导

  2.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3.租佃契约。宋朝在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明确规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不问收获多少,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户过期不交者,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4.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田宅所有人(出典人)将其财产交予买方(典权人),买方以低于卖价的典价获得对该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出典人(卖方)获得典价,同时约定期限,按期回赎。如到期无力回赎,买方得到田宅所有权。

  5.借贷契约。宋朝法律也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为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但双方均须订立被官府加印的典卖契约。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5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