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习题答案解析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习题:
C.应由张明与王天民平分
D.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2.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宋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B.小宋不是消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C.小宋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饭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3.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10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大来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医院
D.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人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l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l00元。下列哪 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5.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某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有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习题答案解析:
1.【答案】B。
解析:《物权法》中规定了拾得物的归属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物权、债权关系,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案的埋藏物银圆不属于文物。又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许可,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圆为王建林所埋藏。能够证明。可以归其所有;王建林已死,王天民为其孙,属于继承人之列,银元应归于王天民所有。
2.【答案】C。
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
3.【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
4.【答案】B。
解析: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可以确认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由于管理人对于牛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
5.【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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