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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习题答案精解

时间: 焯杰2 综合辅导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习题: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3.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4.处断的一罪包括(  )。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5.下列情形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有(  )。

  A.犯罪嫌疑人甲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B.乙故意重伤他人,被家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C.丙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又主动供述其他盗窃罪行

  D.丁贪污公款。在贪污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习题答案精解:

  1.【答案】AD。精解: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答案】ABD。精解: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3.【答案】ABCD。精解: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理论上认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在实践中,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4.【答案】BCD。精解: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处断的一罪的具体形态。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5.【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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