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级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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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
第十六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二、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三、掌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掌握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五、熟悉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实务中某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或应用指南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进行处理;待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而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处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种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采用原来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因而有必要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以下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进行调整。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二)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以及因盗窃、故意毁坏等人为因素而毁坏、遗失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会计估计变更条件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一)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二)会计估计的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三节 前期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的概念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加以具体判断。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二、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三、掌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掌握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五、熟悉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实务中某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或应用指南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进行处理;待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而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处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种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采用原来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因而有必要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以下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进行调整。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二)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以及因盗窃、故意毁坏等人为因素而毁坏、遗失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会计估计变更条件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一)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二)会计估计的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三节 前期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的概念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加以具体判断。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