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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级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

时间: 未知2 经济类
  第六章 金融资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金融资产的分类
  二、掌握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掌握采用实际利率确定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方法
  四、掌握各类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核算
  五、掌握不同类金融资产转换的核算
  六、掌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原则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以下对各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原则予以说明: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就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运用衍生工具对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而无法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可以更好地反映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那么企业可以作这种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类金融资产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4.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如,某企业在2007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08年和2009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此类金融资产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从而可以划分为此类。
  但是,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此类金融资产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第二节 金融资产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例如,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一批公司债券,其支付的价款(不含交易费用)就可以认为是该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又例如,商业银行按正常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不含交易费用),实际支付的款项,就是该贷款的公允价值。
  交易费用是否应计入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取决于其分类。如果企业在初始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但是,如果企业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三类,那么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计量。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也不完全相同。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就是说,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上涨或下跌了,那么应将该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并将调增或调减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确认为投资收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1.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收回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2.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四类金融资产因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与套期保值有关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会计方法处理。
  (五)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转换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对于按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
  4.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减值测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会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2)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如企业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或经验不足,则应当尽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资产组合的经验数据,并作必要调整。企业应当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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