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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题和答案(2)

时间: 楚欣2 资讯

  4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那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怎么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46、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47、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怎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0、不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1、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怎么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2、食品经营者什么情形下可以免予处罚?

  答: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那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那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那些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6、什么是食物中毒?

  答: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57、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义是什么?

  答: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58、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工作规划。

  (二)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协调推动完善食品监督管理体制,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探索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径。

  (四)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五)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六)督促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八)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9、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二)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

  (三)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协调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指导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和考核评价工作。

  (四)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开展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干部的专题培训。

  (五)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开展舆情研判和重大事故案例研究,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

  (七)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机制,参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并协调依法处置相关问题。

  (八)针对全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九)起草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性文稿、全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编纂省食品安全简报。

  (十)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

  (十一)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0、《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1、国家对食品安全宣传的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62、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制度。

  6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6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置?

  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65、《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和公布?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67、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是否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答: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8、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什么?

  答: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6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0、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定?

  答: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7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召回制度有三方面的意义:

  (1)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体现食品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72、食品召回分为几种?

  答: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73、食品召回制度中对食品生产者的要求有哪些?

  答: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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